《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1 16:5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18/2024-01372
- 发文日期
- 2024-11-21
- 公开日期
- 2024-11-2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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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救灾,救济,行政
- 文件链接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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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近日,无锡市民政局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文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因教育、医疗、残疾人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补充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补充,填补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在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018年1月23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从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21〕44号),提出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并明确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采用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办审批手续;支出型临时救助可以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增强救助的时效性。2023年7月13日,江苏省民政厅、中共江苏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要求加大临时救助与失业保险、就业、受灾人员救助等政策衔接。明确全面推行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免于核查直接予以救助;完善支出型临时救助财产条件,制定区别于低收入人口的财产认定条件等。同时,基层经办过程中发现现行临时救助政策存在对非户籍人口救助范围较窄、救助力度不强、与其他救助制度衔接不畅等难点问题,有必要结合实际对我市临时救助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7章47个条文。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区分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提高救助精准度
1.明确急难型和支出型的救助条件。急难型临时救助突出体现救急救难,强调救助的时效性;支出型临时救助体现救助的过渡性,既与急难型临时救助相互衔接,也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方式相互衔接。
2.明确申请主体。急难型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列举了5种“急难”情形,充分体现临时救助的应急性特点;同时允许个人在无法取得家庭支持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增强临时救助灵活性。支出型临时救助方面,扩大对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救助覆盖面,体现人文关爱。
3.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一是将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体现临时救助的“保障基本生活”定位,促进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同时,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确定救助标准。对于有明确规定救助标准的急难事项,严格执行标准;对于没有明确规定救助标准的急难事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总体上,家庭人均最高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救助金、家庭总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倍。二是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充分考虑救助的临时性和过渡性,救助标准根据家庭收入和生活必需支出的差额分档确定,同一自然年度内家庭人均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含)本市12个月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总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对于人均临时救助金额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明确规定采用“一次审批、按月发放”方式予以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二)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拓宽救助覆盖面
1.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方面,《实施细则》规定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发生急难的人员,不区分户籍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方面,《实施细则》将户籍人口和在本市连续居住12个月并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2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和上述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降低非户籍人口救助条件的同时,也为随配偶来锡工作、随父母来锡就学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将在本市居住证明从单一居住证扩展到居住登记信息、纳税信息打印单、参加社会保险信息打印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市居住的材料,方便群众申办、提升救助速度。
(三)放宽财产认定条件,发挥“救急难”功能
《实施细则》充分考虑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在遭遇基本生活困难时的家庭境况,重点抓住财产认定中“钱、房、车”三个指标,制定区别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财产认定条件,将临时救助政策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急难型临时救助家庭或个人财产认定条件为:(1)申请之日前3个月,累计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余额不高于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2)不得拥有两辆(含)以上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实际价值超过9万元的生活用汽车;(3)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4)非因拆迁原因,不得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5)因拆迁原因,不得拥有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
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财产认定条件为:(1)申请之日前12个月,累计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余额不高于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2)不得拥有两辆(含)以上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实际价值超过9万元的生活用汽车;(3)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4)非因拆迁原因,不得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5)因拆迁原因,不得拥有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
(四)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时效性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明确不再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确认前公示,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相关手续,确保受助人在突发重大疾病、遭受意外事件等紧急情况时,民政部门能够第一时间伸出援手,实施救助,切实发挥好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制度功能。结合我市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按规定对申请、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开展监诺,形成工作闭环。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进一步明确法定办结时限,压缩审批流程,提升临时救助的及时性和可及性。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完善受理后材料补正、异议复查和社会救助重点核查对象核查等申办程序,形成工作闭环,兼顾效率与公正。
(五)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发挥临时救助的兜底作用
兼顾政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切实发挥临时救助的兜底作用:一是在明确救助次数、救助金最高限额、救助期限的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 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和救助次数;二是明确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急难型临时救助措施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决定救助。
(六)强化制度衔接,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实施细则》强化了临时救助与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残疾人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的衔接,将遭受自然灾害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人员纳入急难型临时救助范围;将大额医疗支出、残疾人康复支出、教育支出等纳入生活必需支出范围。
关联阅读: 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