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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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4006518/2024-01381
- 发文日期
- 2024-10-28
- 公开日期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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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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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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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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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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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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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龄问题,社区服务,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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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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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8日
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满足社会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心医养”社区居家“332”服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锡政办发〔2022〕10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以下简称援助服务),是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主要围绕生活照料、安全守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特定内容、特定工时的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
第三条 市和市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援助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订和监管工作,编制市本级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援助服务资金预算安排。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按市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组织实施援助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签订合同及服务履约管理工作,指导街道(镇)、社区(村)开展宣传培训,为服务机构有效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支持,组织开展服务对象的审批工作,实施评估考核监督,及时做好援助服务经费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服务原则上不得统一打包采购,应根据不同需求并结合当地老年人口情况和地域特点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援助服务资金预算审核汇总、资金筹集。
第六条 援助服务机构根据与区民政部门合同约定负责为特定居家老年人提供特定服务内容、服务工时(以下简称工时)的养老服务。
第七条 各区应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享受援助服务政策,确保应保尽保,服务工时年度有效,可按月累积使用。对援助服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工时
第八条 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户每月最高2个工时的援助服务。
(一)家庭成员均70周岁(含)以上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二)70周岁(含)以上的独居老年人家庭;
(三)市区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有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纯老年人家庭;
(五)家庭成员中有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六)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对象(一级或二级精神、智力、肢体、视力残疾)的纯老年人家庭;
(七)纳入计划生育特殊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的老年人家庭;
(八)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家庭。
第九条 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户每月最高8个工时的援助服务。
(一)60周岁(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家庭;
(二)70周岁(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老年人家庭;
(三)70周岁(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精神、智力、肢体、视力残疾)老年人家庭;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纯老年人家庭;
(五)纳入计划生育特殊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家庭。
第十条 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户每月最高16个工时的援助服务。
(一)6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家庭;
(二)6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老年人家庭;
(三)6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老年人家庭;
(四)80周岁(含)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老年人家庭。
第十一条 对家庭成员中具有2名及以上人员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条件之一的,仅按户提供服务,服务工时不按符合条件人数累加。对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条件之一的援助服务老年人家庭,按服务工时高的执行,不累加工时。
第十二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情况,提出调整服务对象、服务工时和工时价格的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服务机构与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机构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质和条件,方可参与招投标,承担援助服务工作:
(一)经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服务经验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具有与从事援助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四)具有与从事援助服务相配套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能直接运用无锡市“锡心医养”呼叫服务中心平台开展服务;
(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援助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有居家养老等相关行业的服务经验;
(二)特定工种服务人员须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培训资历证明;
(三)年龄18周岁以上、持有效健康证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服务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安全守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具体内容参照《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项目指导目录》(附件2)。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援助服务内容,按照援助服务对象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签订服务协议,开展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经常听取服务对象和社区组织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政府购买范围内的其他服务项目,老年人家庭确实需要的,可由其与服务机构另外签订服务协议并自行支付费用。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援助服务应当按规定进行申请、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 本市市区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家属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村)事务工作站提出援助服务申请,填写《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社区(村)事务工作站在收到申请人申请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对需要开展能力评估的申请人进行评估。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申请人,签署意见后报街道(镇)审核。
第二十二条 街道(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通知援助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后当日起可提供援助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
第二十四条 享受援助服务的老年人因死亡、迁出市区、疾病、伤残、年龄等情形须终止服务或调整工时的,由社区(村)逐级上报至区民政部门审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援助服务机构终止服务或调整工时数。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援助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级统筹考虑各级福彩公益金等资金安排市级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法对各区开展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进行补助,主要参考因素为上年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量(40%)、地方财力分担比例(40%)和上年绩效考核结果(20%)。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援助服务工作列入年度民政工作计划和重点考核指标,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援助服务评估制度,加强援助服务考核评估制度的落实,定期对援助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信誉及其他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市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市级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助资金分配及行业评优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完善管理制度。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政府补贴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援助服务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核实、处理。举报投诉一经查实,每起按约定金额扣减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创新管理手段,依托无锡市“锡心医养”呼叫服务中心平台,加强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围绕对象身份认定、能力评估、补贴核定、服务变更等环节,强化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对象的主动发现、主动服务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规范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对象能力评估工作,参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有关要求,严格评估流程,加强评估结果综合利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有一位或一位以上年龄为60周岁(含)以上成员的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纯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只有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且与其子女不共同居住生活、或者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家庭。
独居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只有一位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且与其子女不共同居住生活、或者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家庭。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是指经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能力评估机构等机构,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指标评价后能力等级2级及以上和长护险评估中度失能及以上的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家庭。
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可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村)事务工作站提出援助服务申请,审批通过后交由申请地服务机构进行服务;如服务对象申请的服务地址不在申请地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内,可通过服务机构间发函,委托实际服务地址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服务经费由申请地财政保障。
服务项目基本要求、每次服务最低时长及建议结算工时详见《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项目指导目录》(附件2)。
第三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26日印发的《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锡民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