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153155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8-19 15:1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18/2024-00909
- 发文日期
- 2024-08-19
- 公开日期
- 2024-08-1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体裁
- 函
- 关键词
- 社会保障,社会团体,社区服务,行政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153155号提案的答复函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153155号提案的答复函
陈务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新制定下发无锡市医疗救助病种鉴定文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救助职能部门调整
2016年10月,《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办法》明确由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以及低保对象等低收入对象的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救助与社保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以及医疗救助金结报相关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病种鉴定、减免优惠和医疗服务工作。总工会、残联负责做好特困职工、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
2019年,我市实施机构改革。同年3月,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无锡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锡委办发〔2019〕61号),明确将医疗救助工作职能从民政部门划转至新成立的医疗保障部门。医保部门承担“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保障体系”等职能,负责“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医疗救助对象及门特病种的确定
2022年10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市医保局牵头财政、民政、退役、卫健、残联、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我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22〕98号,以下简称《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意见》要求,将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共10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与省文件保持一致。同时,明确提出“此前发布的有关医疗救助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022年12月,市医保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46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专门印发了《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政策的通知》(锡医保服务〔2022〕45号),《通知》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对我市相关保障病种进行了规范和统一,规定将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等8类20个病种(含治疗方式)以及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3个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对于我市原门特病种不在全省统一的门特病种范围内的,明确不再作新增认定。目前,梁溪区、经开区等民政部门执行的门诊特殊病种认定做法,是按照锡医保服务〔2022〕45号通知所规范和统一的病种对应确定的。
三、门特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
我市10类医疗救助对象中,仅有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2类对象,在对象认定工作中涉及门诊特殊病种鉴定。由于医疗救助对象的病种鉴定须由具备专业职业资质的医疗机构完成,因此目前上述2类困难对象的认定,其经济状况的核查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其门特病种的鉴定确认由卫健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医疗机构予以实施。
鉴于疾病名称及其分类极其复杂且我市医疗机构尚未统一执行疾病诊断书电子化,社区工作人员缺少医学教育背景,很难依据手写诊断证明及疾病名称判断申请救助对象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门诊特殊病种。因此,我市目前仍采用《医疗救助病种鉴定表》,请就诊医院医师对申请救助对象的疾病病种进行鉴定的做法。
四、提案办理意见
针对您提案中所提建议,我局与医保、卫健部门经过会商,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是优化门特特殊病种认定。市民政局与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优化社会救助领域门诊特殊病种认定结果核实工作的通知》(见附件),更新门诊特殊病种协查函样式,便于各协查医院清晰作出判断。民政部门在向协查医院发送协查函时,加盖街道(镇)公章,以提高函件可信度,并降低函件被篡改的风险。
二是及时调整医疗救助政策。医保部门将紧跟国家、省关于医疗救助、医疗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修订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以及医疗救助保障标准。卫健部门将围绕做好门特病种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以提升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质效。
三是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和学习培训。医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的宣传,提高申办群众政策知晓度。民政、卫健部门将组织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学习《关于优化社会救助领域门诊特殊病种认定结果核实工作的通知》,掌握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及时、措施到位。
感谢您对我市社会救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无锡市民政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