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5 09:4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等法规文件,市社会福利中心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形成了《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于2024年7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67666256@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反馈。邮寄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98号市社会福利中心业务部,邮编:214000,联系电话:0510-82122704,请在信封上注明“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办法”字样。
附件: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
2024年6月3日
附件
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等法规文件,结合市社会福利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会福利中心在满足市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和条件,坚持公益、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余量床位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我市高端人才父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本办法所称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主要指国家、省、市劳动模范,以及相同类别的其他荣誉获得者。
第二章 申请入住条件
第三条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不受户籍限制);
(二)属于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
(三)无精神障碍,且无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及不存在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四)无传染病或传染病已治愈,或经传染病专科医院诊断无传染性的;
(五)本人自愿入住;
(六)有担保人(居住在无锡的近亲属或委托人)进行担保。
第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谢绝入住:
(一)无法提供担保人和联系人的;
(二)不适合集体生活情况的;
(三)不能按规定足额支付入住费用的;
(四)申请人或担保人提出的入住要求超出市社会福利中心服务范围或现有服务能力的;
(五)经核实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第三章 申请入住程序
第五条老年人入住市社会福利中心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符合本办法基本入住条件的申请人本人或担保人提供能证明本人基本信息的书面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件(证书)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填写《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申请表》(见附件),签名或盖章后,书面提交给市社会福利中心。
(二)初审。市社会福利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按照申请人向市社会福利中心提交入住书面申请的时间提出轮候顺序意见。
(三)审定。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入住资格审核小组审核轮候顺序意见并提出轮候顺序。
(四)公示。市社会福利中心在微信公众号上对拟进入轮候的老年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信息反馈。
(五)监督。在公示期内市社会福利中心及时受理复核申请。
(六)公告。公示期满后市社会福利中心及时在微信公众号公告进入轮候老年人名单。
第四章 入住审核
第六条市社会福利中心应在产生空余床位后,按照轮候先后顺序通知申请人及时办理入住审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上申请人或担保人的,在市社会福利中心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仍未联系上的,视同放弃本轮候志愿,重新进入轮候排序。
第七条 申请人在接到空余床位通知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福利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接受入住审核前应提供二级及以上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检查项目应包括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胸部CT、心电图、生化全套(包括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检验项目)、传染病筛查等。既往患有传染病的,还需出示传染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传染病已治愈或无传染性的诊断结论。
(二)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供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要求作出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也可由市社会福利中心于入住审核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九条以上入住流程事项,由申请人本人或其担保人负责完成。
第十条申请人接到市社会福利中心的入住审核、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因紧急住院治疗无法按期办理且向市社会福利中心出示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的,由市社会福利中心适当延长其资格核实、办理入住手续期限。
第十一条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会福利中心作退出轮候处理,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轮候:
(一)接到老年人能力评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无特殊缘由未参加评估的。
(二)接到入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前来办理入住手续的,或者办理入住手续时对床位安排或其它条件不满意等拒绝入住的。
(三)填报不实信息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扰乱市社会福利中心正常轮候秩序的。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二条《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办法(试行)》在无锡市民政局网站和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市社会福利中心牵头成立入住资格审核小组。小组由市社会福利中心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市社会福利中心定期对轮候入住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入住申请过程全程留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市社会福利中心不得擅自接受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第十五条市民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社会福利中心轮候入住情况进行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和监督。
第十六条市社会福利中心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附件: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申请表
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
2024年5月17日
附件
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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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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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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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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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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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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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信仰 |
□有 □无 |
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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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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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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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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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省 市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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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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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谓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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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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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类别 |
□经济困难□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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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 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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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药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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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史(药物/食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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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饮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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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长 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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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担保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