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指导(困难群众特困供养)
发布时间:2023-12-06 11:1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一、申报
(一)补贴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和申报主体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方法、途径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材料,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
(一)审核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方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社会救助诚信档案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初审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无社会救助失信行为记录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提出书面确定意见。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确认
(一)确认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确认内容、时限
对公示期满且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提出书面确定意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备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
分散供养对象生活救助供养资金按月足额打卡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救助供养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