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发布时间:2023-12-06 10:3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一、申报
(一)对象资格。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
(二)条件。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或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5.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
(三)申报主体。社会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
(四)申报方法
社会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养育的困境儿童:由机构负责填写《江苏省机构养育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相应提交《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或儿童集体户口,孤儿外困境儿童《代养协议》等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五)途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窗口。
二、审核
(一)审核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要点和方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保护困境儿童的隐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到非法侵害的儿童情况由民政部门派员调查,材料不予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评议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审批
(一)审批部门。县级民政部门。
(二)审批内容。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次月起算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并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还应由各级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提交至省级民政部门核准。
(三)时限。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作出核定、审批意见。
四、发放
(一)发放方式。
机构集中养育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由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县级或镇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困境儿童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保障的,从其资金发放政策规定。
(二)时间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发放。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享受补贴在读续发的,毕业后未应届考取并就读全日制高等教育学校或从全日制高等教育学校毕业的(其中,续发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补贴补足),自次月起停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享受补贴在读续发的,中途服兵役期间暂停发放生活补贴,服兵役结束后继续在读的,继续享受生活补贴政策至毕业为止。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享受补贴在读续发的,中途因病休学的,继续享受生活补贴政策至毕业为止。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已退出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障的,不得再次纳入保障。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况,自次月起停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