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社工证资格问题
发布时间:2017-09-14 10:2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根据国家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第一章第二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即从事社会工作相关领域工作的从业人员。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