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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1-03-30 12:5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进一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大力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号文)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无锡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局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见《无锡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八条 依据本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通过无锡市民政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的方式公开,辅以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九条  无锡市民政局正式编发的政府信息,由局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交分管局长签发后,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需要利用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我局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和答复,各部门配合,重要的应报局领导审核后再作公开。经受理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负责答复,报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对外公开。

  

第六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以局和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审查并报局领导确认后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内部监督,同时接受个人、社会、上下级部门的监督。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局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在无锡市民政局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纠正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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