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1-03-30 11:2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民政局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市民政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市民政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 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 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 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 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