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Q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

A
解答

(1)审核程序。镇(街道)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社会救助诚信档案等进行调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2)审批程序。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无社会救助失信行为记录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提出书面确定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镇(街道)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备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