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04 11:5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及填报材料
2025年7月1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需要填报的材料有:1.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2.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3.教育、人社和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2025年度审计报告(其他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提交);4.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年检工作流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3月31日前在“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填报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给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系统登录方式:“江苏民政网”(网址:http://mzt.jiangsu.gov.cn/)→“办事服务”→“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入口”→“江苏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以“法人登录”方式进入网上办事系统,选择“年检年报”模块→点击“开始年检”→选择“2025年度”进行填报。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180.101.234.64:18001/borg-online/),在系统中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补充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线上初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盖章,于5月31日前扫描成1个完整的pdf文件(不超过15MB)上传至“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年检模块“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栏。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作出年检结论。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补充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登记管理机关结合年检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及其他检查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结论,并依法在“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信息公示平台”“江苏民政”“江苏社会组织动态”等网站、公众号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年检审查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并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法定参检义务。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自觉履行参加年检的法定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整、真实、准确报送年检材料。
(二)履行法定审核职责。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督促指导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于5月31日前提交经初审同意的年检报告书。请各业务主管单位重点关注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超业务范围活动,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违规开展评比表彰、创建示范、授牌命名、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
(三)及时整改违规事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以及在年检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年检业务咨询电话:81822880、81821954;
系统工程师咨询电话:025-83590439;
无锡市民政局
2026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