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31 15:2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关于延续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9号)等文件,我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决定将《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指引(暂行)>的通知》等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有效期延续2年。在文件继续施行期间,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延续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无锡市民政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