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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指导(困难群众特困供养)

发布时间:2021-11-30 19:5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一、申报

  (一)补贴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和申报主体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方法、途径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

  (一)审核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方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三)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县)区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确认

  (一)确认部门

  市(县)区民政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确认内容、时限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

  分散供养对象生活救助供养资金按月足额打卡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救助供养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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