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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指导(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

发布时间:2021-11-30 19:5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一、申报

  (一)补贴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和申报主体

  拥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实际在锡居住满2年(含)以上,且在本市连续2年(含)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家庭或个人,在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连续3个月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时,可申请临时救助。

  (二)申请方法、途径

  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或者个人可以向户籍(含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三)申请材料

  户籍证明(含居住证)、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家庭重大支出证明、困难情形证明、授权核查委托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

  (一)审核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方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同时,按照申请人授权,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及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否,都要将完整材料备案上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一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县)区民政部门。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建议救助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金额等在其常住地所在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公示。

  三、确认

  (一)确认部门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待遇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将审核确认权限、资金发放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确认内容、时限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相关情况,做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市区特殊困难对象在区级救助基础上,仍有较大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救助意见,上报市民政部门给予再救助。

  市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作出予以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决定,并确定救助金额,发给临时救助金。对不予救助的,将上报材料退回区民政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

  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者开具存单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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