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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6 09:4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18/2020-00455
发文日期
2020-08-06
公开日期
2020-08-06
文件编号
锡政发【2020】1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社会保障,孤残儿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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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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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 8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1010元。

   二、全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 1525 元/月。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 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标后各市(县)、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市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江阴市、宜兴市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制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全市集中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 2730 元/月,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320元/月(均含中央、省两级补贴540 元/月)。重残、重病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其中,对于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政策保障的人员,如低于上述标准,将进行补差发放,补差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不含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确定的对 6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增发的倾斜性养老金)等普惠、政府按月发放的资金应计入保障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五、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 费补贴,纳入各市(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 年7月28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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