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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09 16:0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18/2020-00054
发文日期
2019-12-09
公开日期
2019-12-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事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妇幼,孤残儿童,意见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十三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改善了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但个别地方在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覆盖面不宽,保障措施单一,保障水平偏低的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聚焦特殊群体,切实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省民政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12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并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困境类型和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的指导思想,我省《实施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制度,有着较好的政策突破。聚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省困境儿童保障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真正惠及1.2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突出保障重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大都处于生存、发展的多重困境,是孤儿之外,最弱势、最困难、最需要关爱的困境儿童,也是最紧迫、最优先需要保障的儿童群体。《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在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精神,在细化落实省8部门《补充意见》基础上,结合《实施意见》新拓展的政策内容,进一步制定完善本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夯实补牢我省儿童福利兜底工作中的短板,切实把党的温暖送到每个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边。 

      二、界定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具体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实施意见》明确,2018年,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中,分类定义的父母监护缺失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儿童均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提升保障水平

     《实施意见》规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数据统计,全省父母监护缺失儿童为7224人,其中3739人为低保等贫困家庭,占比52%;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儿童为4794人,其中2706人为低保等贫困家庭,占比56%。为此,省级财政专门增加预算资金,大幅度提升低保等贫困家庭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的救助保障基本原则。 

       四、完善保障措施 

       切实加强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医疗康复保障,不断完善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资助相关政策,是满足困境儿童多样化救助需求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重病、重残儿童医疗康复救助要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提高5到10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省及国家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相应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不断增强困境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五、加强部门协作

  《实施意见》强调,要积极发挥“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研究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保护、服务保障中遇到的难题,共同推进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和适度普惠性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在涉及申请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宣告,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困境儿童提供维权途径等方面分别明确和落实了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等部门的相关责任。《实施意见》同时指出,共青团要持续推进“童享阳光”公益计划,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积极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应当发挥村(社)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依托妇女微家、妇儿之家、家长学校等阵地,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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