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无锡市民政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关于印发《无锡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31 16:5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18/2018-02609
发文日期
2018-10-31
公开日期
2018-10-31
文件编号
锡民人【2018】3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工作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通知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关于印发《无锡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计划生育局):

  现将《无锡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无锡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31日

  无锡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31 日印发

  

无锡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充分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和《无锡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锡组发〔2016〕7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民办社工机构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是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载体,是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托。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条 申请登记民办社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名称符合有关规定,且包含相应行业或业务领域。

  (二)在章程中明确其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三)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四条 民办社工机构可向县级以上(含)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民办社工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聘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机构章程草案;

  (六)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核准申请表。

  第五条 民办社工机构举办者对申请设立机构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在审批申请材料中发现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立即停止审批。

  第六条 受理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七条 民办社工机构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民办社工机构重点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工作,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卫生计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调解、信访化解、应急处置、综合治理等领域。

  第八条 民办社工机构成立后,须在江苏省社会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第九条 民办社工机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民办社工机构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妥善转接服务对象,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社工机构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三章  扶持和培育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向民办社工机构购买服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福彩公益金对民办社工机构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二条 加快民办社工机构培育孵化。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大民办社工机构培育孵化力度,提供能力建设、政策咨询、资源整合、公益宣传等方面的支持。对培育成熟的民办社工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街道、社区提供相应的办公、服务场所,为机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设立扶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专项资金,或从当地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必要时可通过差额补贴方式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启动和正常运作。

  第十四条 重点扶持培育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困境儿童、青少年、残疾人、新市民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民办社工机构,并积极协调和促进教育、卫生、司法、就业、人口计生、信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践。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组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前培训,壮大持证社工队伍。推进以实务为重点的继续教育,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每3年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90、120小时。

  第十六条 加大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力度。以年度为周期组织优秀社工开展社工骨干人才集中培训,完成学业且考核合格者纳入社工骨干人才库。

  第十七条 鼓励民办社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活动,创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品牌。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具有服务品牌、专业实力强、内部治理规范的民办社工机构。鼓励和发动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加强与民办社工机构开展项目合作。

  第十八条 发挥民办社工机构专业服务职能,引导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向专业化服务社会组织发展。

  第十九条 健全民办社工机构联系志愿者制度。以民办社工机构为平台,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培训指导和服务记录工作。强化“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引领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民办社工机构中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机制,落实其在职业发展、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吸引更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锡首次成功创办民办社工机构且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大学生租房补贴政策。

  第二十三条 提升民办社工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和引导民办社工机构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第二十四条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借助多种宣传渠道,扩大民办社工机构的社会影响,营造有利于民办社工机构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利用“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周,举办社会工作表彰、展示、推介、洽谈等活动,为民办社工机构交流经验、推广项目创造条件。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信息管理,每年定期逐级上报本地区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指导民办社工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办社工机构评估体系,形成客观科学的第三方评估体制。围绕机构资质、社会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方面,定期组织开展对民办社工机构的评估考核,及时发布机构评估信息,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第二十八条 指导和督促民办社工机构接受社会监督,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有关信息,恪守非营利原则,提高各类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吸引更多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相结合,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加强民办社工机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社工机构须成立党支部。对不具备条件单独设置党组织的,按规定由其所在镇(街道)党(工)委建立党小组或指派党建指导员。

  第三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业务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自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对民办社工机构及其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力度,为民办社工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能力提升、研讨交流等服务,促进民办社工机构遵循专业伦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微信

微博

智能问答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