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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7-09-22 14:0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18/2017-00257
发文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文件编号
锡民救〔2017〕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体裁
关键词
社会保障,救济,抚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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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征求《无锡市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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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函

  市金融办、无锡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主要领导精神,推进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工作,进一步提升精准救助水平,现将《无锡市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5月26日前反馈市民政局。由于市领导高度重视,时间紧迫,逾期不反馈的视而视作无意见。联系人:杨国兴,电话81821964、13961760390,传真:81821964。

  无锡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3日

  

无锡市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加强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工作,进一步提升精准救助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每649号)、江苏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苏民助【2016】5号)及相关规定,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是指市(县)以上社会救助部门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在获得申请救助家庭授权委托后,通过核对系统向金融机构核对其相关成员的金融资产信息情况。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救助家庭的金融资产信息核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内容,包括: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基金、债券、保险、股票、信托帐户余额及其他资金投资。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制度,指导监督市(县)、区民政部门开展核对工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和无锡银监分局负责协调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核对需求开发数据接口,并建立专网联接,实现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并指导督促全市证券业金融机构做好申请救助家庭从事证券交易和获利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市财政局做好核对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第五条  市、市(县)区民政局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和各金融机构负责申请救助家庭金融信息核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核对机构在核对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时,应当取得申请救助家庭的授权委托书(简称《委托书》,下同),并由家庭所有成员签字认可,确保核对工作合法、合规。

  第七条  实施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由核对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所有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材料。各金融机构对申请救助家庭成员核对后,将其金融资产信息经过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反馈核对机构。

  第八条  对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由核对机构与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建立专线,采取FTP文件格式传输进行数据交换,实现金融资产信息核对。

  (一)核对机构在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设置前置服务器等设备,按需向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发送申请救助家庭成员金融资产信息核对请求。

  (二)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向各金融机构提交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需求,经各金融机构核对后将核对结果反馈到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三)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通过前置服务器专线传送到核对机构。

  (四)核对机构和各金融机构均使用对称加密算法对所有文本中的明文进行加密解密处理。

  第九条  对申请救助家庭进行金融资产信息核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救助家庭向社区(村)提供《委托书》、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申请材料。

  (二)社区(村)凭申请家庭提供的《委托书》将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录入民政部门内部核对系统,并应用高拍仪摄入《委托书》,一并上报到街道(镇)。

  (三)街道(镇)对社区(村)上报的申请家庭《委托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无《委托书》的一律予以退回;对材料齐全的上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审定。

  (四)市(县)、区民政部门收到街道(镇)上报的核对申请后,对申请家庭《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确认。对无异议的,发送金融资产信息核对请求,并经过市民政部门专线提交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转至各金融机构核对。

  第十条  对领取红色低保证的低保对象每12个月核对一次;对领取蓝色低保证的低保对象每3个月核对一次;对低收入家庭中享受医疗救助的重大病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每年8月10日核对一次;对领取“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员每6个月核对一次。并由民政部门内部核对系统向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自动发送核对请求。

  第十一条  对经核对后仍有异议的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实行二次核对。核对机构将异议人发送到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由金融机构向核对机构提供申请前12个月的帐户进出明细。

  第十二条  核对机构应当将申请救助家庭的《委托书》,以电子版本存储于民政部门内部核对系统,供金融机构随时查询。必要时,金融机构可要求市(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提供《委托书》等相关原件。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收到核对机构的核对请求后,应当及时将申请救助家庭信息发送到各金融机构,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金融资产核对信息。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或金融机构因软件升级、技术改造、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联网核对的,应当及时进行手工核对,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核对信息。

  第十五条  对申请救助的家庭和被举报有不明收入的家庭,可以采取即时核对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和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申请救助家庭金融信息核对工作,确保金融资产信息核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核对机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做好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信息保密工作,并签订保密协议(附件2)。对过失或故意泄露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信息的,视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1、无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

        2、无锡市申请救助家庭金融信息核对保密协议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金融办公室

  无锡监管分局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街道(镇)或          社区(村):

  为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授权并自愿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指定的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相关经济信息的核查:

  一、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全部真实有效,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面真实,如有虚假或瞒报,我愿放弃申报、退缴已享受的相关救助待遇,并接受管理机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二、本人及全家授权并自愿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指定的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查,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房产、工商、税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涉及的所有经济信息。同意按有关规定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

  三、我们全家共同委托户主           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具体申报经办人,其申报行为代表全家意愿。

  四、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人保管,一份留档申报资料,一份作为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查依据。

  年   月    日

  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名。

  

无锡市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

保 密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就核对社会救助对象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事宜达成如下保密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指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系甲方所提供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在乙方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基金、债券、保险、托管账户余额及其他资金投资余额等所有经济信息。

  二、乙方同意对甲方所提供的申请社会救助对象银行金融资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乙方不得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所提供社会救助对象的身份信息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如违反保密职责,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甲方严格审核核对对象的授权委托书,确保核对对象授权委托及签名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签署的有效性。

  五、甲方从乙方获得的申请救助家庭成员金融资产信息,仅限于在认定过程中与申请救助家庭申报的金融资产信息情况进行比对,不扩大使用范围。

  六、甲方对获得核对对象的金融资产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露,不得用于甲方核查比对工作以外的用途。如违反保密职责,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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