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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9 10:0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18/2017-00284
发文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行政人员,干部,公务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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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市民政局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办发〔2016〕3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通知》(锡组发〔2014〕51号)以及《关于无锡市科级公务员调任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操作口径》等有关要求,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注重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注重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培养使用,注重选拔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为建设一支适应形势需要、促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坚强保证。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直属单位科级及以上干部的选拔。具体范围如下:

  (一)机关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二)直属正科级单位正、副职领导职务。

  (三)直属副处级单位中层正职以上职务。

  三、选任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决策指示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理论修养,能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有实践经验,务实创新,工作实绩明显。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备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专业知识以及廉政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了解民政工作。

  (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勤政廉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接受监督。

  (五)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全局观念强,善于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在称职(合格)等次以上。

  (八)年轻干部选拔必须具有挂职锻炼的经历。

  (九)有挂职锻炼经历的优秀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晋升资格

  (一)机关科级领导职务

  1、提任正科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机关副科职领导职务两年以上任职经历或主任科员职务,男性53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下。

  2、提任副科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科员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副主任科员职务,男性50周岁、女性47周岁以下。

  3、特别优秀及工作需要的,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

  1、提任主任科员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机关副科职(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2、提任副主任科员职务的,一般应具有科员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基层单位领导职务

  1、提任正科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科职领导职务两年以上任职经历,男性53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下。

  2、提任副科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中层领导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不设内设机构的单位骨干岗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军转干部任科员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男性50周岁、女性47周岁以下。

  3、特别优秀及工作需要的,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方法步骤

  (一)酝酿动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局党委或局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议方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并与上级组织、人事、编制管理部门沟通,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形成正式的工作方案。局组织人事处分别向市编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无锡市市级行政机关编制、职数(实职)使用申请表》和《无锡市公务员科级职务调整情况表》以及工作方案等相关呈报审批材料。工作方案经局党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进入方案实施阶段。

  (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重要参考,并在一年内有效。强化局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

  1、会议推荐。公布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人员名册,组织填写推荐表。根据拟推荐职位组织不同类别人员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参加人员范围为:(1)提任机关及直属单位科级领导职务的,由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2)提任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的,由机关全体人员参加。(3)涉及提任直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还需由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50人以下单位一般应由全体人员参加;50人以上单位由中层以上人员、相关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参加,人数一般应在35人以上。

  2、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确定对象。对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条件和资格要求,一般按照多于拟任人选的范围进行资格审查,核定“三龄两历一身份”。资格审查结果报告局党委会,经集体研究讨论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形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延伸至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情况与平时及年度工作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察材料,经充分酝酿后提出拟任人选建议方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五)讨论决定。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充分酝酿,集体讨论研究,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决定拟任人选。

  (六)任前公示。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政治面貌、工作时间、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发布公示的第二天起算)。同时,由局组织人事处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无锡市市级行政机关人员职务(实职)调整备案表》、《公务员职务晋升资格审核表》等相关材料。

  (七)任前谈话。局党委指定一名局领导与任职人员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廉政和工作要求,组织廉政知识和法律知识测试。

  (八)办理手续。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局组织人事处办理任职手续。

  (九)任职试用。(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2)试用期满时,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考察要求进行考察并向局党委会汇报考察情况。(3)局党委会根据试用期干部的德才表现、群众公认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决定其是否正式被任用。(4)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正式任用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干部任用手续,任职时间从试用期起算。(5)局党委经集体研究后,认为其不适宜正式任用的,按该干部试用前职级安排相应岗位工作,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他任用

  (一)机关组织人事干部调整。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机关科级公务员调任。机关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确因工作需要调任的,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职数限额内进行。调任干部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人选原则上从所属事业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员中通过竞争性方式产生。局组织人事处制定竞争性选拔方案,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调任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担任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突破年龄界限的,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可放宽到45周岁,须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四)副处级单位中层正职选拔。(1)由单位党总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后形成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报局组织人事处审核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2)局组织人事处应当派员进行指导并参与考察。(3)如果所在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少的,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可由组织人事处在直属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员中统一组织选拔。(4)有关选拔任用的选任条件、晋升资格、方法步骤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视情组织竞争性选拔工作。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时,如果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性选拔。

  竞争性选拔的程序一般为:(1)提出方案。竞争性选拔建议方案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2)公布方案。在民政局域办公网或采用其他形式公布,明确相关事宜。(3)自荐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原则上限报1个职位,并填写竞岗登记表,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4)民主推荐。(5)竞岗演讲。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履职情况、任职优势及任职后的工作设想。(6)民主测评。以无记名方式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中优秀、称职率一般应达到80%以上的,并按照1:2比例确定入围人选。(7)资格审查。(8)组织考察。(9)讨论决定。(10)办理手续。

  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考察、讨论决定按照“方法步骤”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实现干部资源科学配置。按照“适时、适人、适岗”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序组织交流轮岗,努力做到人尽其才,人岗相适,通过多岗位锻炼的方式充分挖掘干部潜力,激发工作热情。其中,机关中层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交流或轮岗;关键岗位任职满5年的,应交流或轮岗。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也要进行交流轮岗。

  (七)加快年轻干部培养使用。采取交流、轮岗、挂职锻炼等形式,加快年轻干部选拔、培养和使用步伐。树立鲜明的用人导向,切实把优秀年轻干部挂职锻炼工作,作为选拔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有计划地选派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基层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挂职锻炼,机关新招录公务员必须到基层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挂职时间。

  (八)明确退出领导岗位年龄。机关及直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在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退出领导岗位。

  七、纪律要求

  (一)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二)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之间一般不兼任。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违反规定程序任免干部,严禁违规破格提拔,严禁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在干部任免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和营私舞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有关人员不得泄露干部选拔任用相关事项。竞争性选拔时考评打分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不得打人情分。考察干部必须公道正派,反映情况、民主测评应当客观公正,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四)被选拔对象应坦诚对待,不得弄虚作假或拉票说情,一旦发现查实后取消参选资格,并视情按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把资格关、程序关和廉政关。局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要对拟任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同时,与派驻民政纪检监察组充分沟通,听取意见,共同把好拟任人选廉政关。

  副县(处)级单位同级别领导干部的推荐,由局党委根据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实施。

  基层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竞岗报名表》.doc

  2、《民主推荐表》.doc

  3、《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doc

  4、《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doc

  5、《无锡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doc

    中共无锡市民政局委员会

                    2017年4月25日

  

 

  无锡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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